马来西亚试管婴儿选性别合法不受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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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试管婴儿选性别合法不受法律限制

国内试管婴儿选性别是不允许的

马来西亚试管婴儿选性别合法

为什么前往马来西亚试管婴儿,因为马来西亚试管婴儿选性别合法,不受法律限制,甚至允许精子入境、供卵试管婴儿等等,并且因为马来西亚试管婴儿医院成功率普遍要比国内高。

马来西亚试管婴儿选性别合法不受法律限制

马来西亚允许性别选择

马来西亚作为传统著名医旅国家,在心血管以及试管婴儿一块,在世界上都能排上号,就如马来西亚试管医院排名第一能够与美国比肩,可想而知马来西亚试管婴儿成功率有多高。

在较高的成功率诱惑下,带上马来西亚试管婴儿需要证件,经过马来西亚试管婴儿自助攻略,前往马来西亚进行任性的胎儿性别选择,当然更多的是不孕不育,算变进行胎儿性别选择的居多。

马来西亚试管婴儿选性别合法不受法律限制

马来西亚选性别是允许政策允许的

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就医,政策不仅允许马来西亚选择胎儿合法性别,还对医院收费进行要求无额外收费,就如马来西亚试管婴儿6万,那么不管本地、还是国外都只能是和这个费用。

所以在马来西亚,第三代试管婴儿的费用相当于国内第二代试管婴儿费用,并且通过马来西亚阿尔法医院的精子分离术,将马来西亚试管婴儿生男生女准确率做的更高。

马来西亚试管婴儿选性别合法不受法律限制

马来西亚试管婴儿选性别合法不受法律限制

1884年,费城的潘寇斯特医生就成功地用人工受精的方式培育过婴儿。

在试管婴儿阶段,人为的因素导致了美国第一例试管婴儿的失败,由此还发生了法律的纠纷与诉讼。这才是这里讨论的首例试管婴儿试验所引发的法律纠纷。

1973年,来自美国佛罗里达的一对夫妇,穷尽一切所有治疗方法后,来到纽约,找到哥伦比亚长老医院寻求母体外受精的妊娠方法。古怪的妇科学家舍特尔,心生妒忌的同行维勒主任医生,渴望孩子的老夫少妻齐奥夫妇,夭折的世界第一例试管婴儿,曼哈顿联邦法院150万美元的民事赔偿诉讼,试管婴儿引起的医学伦理争议,则是医疗史上试管婴儿的起点。美国人没有试验成功的试管婴儿,新闻媒体称为“潘多拉宝贝

”。

英国成功受精和生产试管婴儿事件传遍了世界。后来,美国34岁的戴尔·齐奥和她59岁的丈夫约翰·齐奥走进曼哈顿联邦法院,对哥伦比亚大学、普利斯柏特医疗中心和妇产科主任维勒医生提起诉讼。他们指控医院和医生毁掉了他们夫妻两人在实验室里培养的试管受精卵。他们原本希望实验室里的试管受精卵能培养成为世界上的第一个试管婴儿,他们也会成为世界上第一对试管婴儿的父母。原告夫妻

称医疗中心和医生给他们带来身体和心理的创伤,索赔15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

法官是斯图瓦特,陪审团由6人组成,4女2男。

被告医疗中心的抗辩理由是

,当初试验是偷偷摸摸进行的,违反了医院的规章制度,会对人工受精的婴儿带来生命和安全隐患。而且,试管婴儿的行为会带来医疗职业伦理和科学标准的难题,这个难题不是试验者能够掌控的。医疗中心方的律师还说,纽约医院的斯威尼医生和普利斯柏特医院的前医生舍特尔,科学声誉不高。他们无从预测他们所做的事情会生产一个怪物,还是一个正常的孩子。他们说,舍特尔医生在医疗中心的名声不佳,经常被降级,没有资格去做这样的试验。

法官说

,本案件的事实大多不存在争议。戴尔·齐奥夫人与前夫1963年生有一子,丈夫齐奥先生与前妻生有两子。他们于1968年结婚,没有共同的孩子。1970年,齐奥夫人输卵管堵塞,她的医生是纽约医院的医生斯威尼,医生为她做输卵管疏通手术。1970年10月,齐奥夫人成功怀孕,但12月流产。1971年和1972年,又做了两次手术,均告失败。1972年,斯威尼医生建议齐奥夫人做试管受精试验。那个时候,试管受精试验只在动物身上成功过,对人是否可行尚未知。医生告诉齐奥夫人,本案被告医疗中心的舍特尔医生参与过试管受精试验,维勒医生是他的上级。齐奥夫人决定一试,与斯威尼医生签订医疗同意书。

1973年9月12日,斯威尼医生在纽约医院从齐奥夫人身上提取了卵子,舍特尔医生在被告普利斯柏特医院将卵子与齐奥先生精子配对,存放在试管里,准备存放4天。但是第2天,被告维勒医生得知此事,命令移除孵化器,拿到自己的办公室,放置到冰柜里。如此行为有效地终止了试验,毁掉了试管受精卵。维勒医生随后给两位医院领导打电话,告诉他所做的事。两位领导也同意他的做法,认为试验应该停止。时间发生在9月13日的8时至9时。

处理完毕后,维勒医生给舍特尔医生打电话,通知舍特尔14时到他办公室。舍特尔下午到他办公室后,维勒医生告诉舍特尔他所做的事,舍特尔通知了斯威尼医生。斯威尼医生后来在法庭上作证,说他以前给齐奥夫人多次手术,重复手术会危害齐奥夫人的生命。因此,他相信,1973年的手术是齐奥夫人怀孕的最后机会。齐奥夫人手术后,患有实质性的心理焦虑,偶尔接受精神大夫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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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法官首先分析了被告医院和医生是否造成了原告的精神损害。

构成精神损害,原告需要证明:

其一,被告的行为是极端的、粗暴的和令人震惊的;

其二,原告受到了实质性的精神损害;

其三,被告的行为是原告损害的原因。

法官说,维勒医生在没有考虑替代方案和没有第一时间通知舍特尔医生、斯威尼医生或者齐奥夫妇的情况下,就终止了试验,这是极端和粗暴的行为。

原告夫妻说,即使被告医院和医生不同意在他们那里做试验,但是在没有告知他们的情况下就毁掉了胚胎,让他们没有机会将试管受精卵移到其他地方。

被告则反称,维勒医生的做法是合理的和正当的。他作为妇产科主任和医学院主席,有义务保证医院医疗标准,避免试管婴儿试验对病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本案中,试验未经过医院的同意,违反了医院妇产科的规则,也违反了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门关于医生人体试验的职业伦理规范。被告还说,试验医生缺乏相应的医学素养、缺乏医疗手术的医学指南。

法官说,即使如此,1973年前就有科学论文证明,舍特尔医生和斯威尼医生的手术科学上是可行的。陪审团引用医疗证据、成功的动物试验、两位医生前期成功试验,认定试验成功几率很高。法官特别提到了英国成功的试管婴儿试验。他说,1978年英国斯特普托医生和爱德华兹兹医生成功完成人体试管受精、移植和受孕,证明了本案中舍特尔和斯威尼医生的行为。因此,被告称本案所涉试验不合理和不恰当的理由不成立。

其次,法官分析了被告毁坏试管胚胎是否是对原告财产的构成损害。

构成损害财产,原告要证明,其一,被告故意控制该财产;其二,被告干涉了原告使用财产;其三,原告占有了财产,或者未来有权占有该财产。

陪审团用了13个小时的时间讨论此案,最后支持了原告,判定被告侵犯原告受精卵财产成立。陪审团的判定是,齐奥夫妇获得5万美元的赔偿,其中1.25万美元由医疗中心承担,1.25万美元由哥伦比亚大学承担,2.5万美元由维勒医生承担。

美国医生之间的内斗,失去了第一个试管婴儿的名号,将诺贝尔奖拱手让给了英国人。当然,也有冠冕堂皇的理由,美国人有时把美国第一个试管婴儿的失败,归结于美国对人工生殖的伦理争议。他们说,齐奥夫妇的私人事务变成了公众道德争议的话题。哥伦比亚长老医院当初开除舍特尔医生,也是基于社会舆论的压力。

后来1973年的罗伊案,使本案的讨论更加复杂化,由此提出的法律问题是:试管婴儿改变了生命开始的时间点吗?华盛顿的立法者停止了试管婴儿研究计划的联邦基金。在此背景下,英国的同行超越了美国的舍特尔,摘走了试管婴儿第一例的桂冠。

马来西亚试管婴儿是唯一可以合法性别选择的国家,当然使用技术的情况下,费用肯定也会增加,患者也需要做好心理准备,不要仅仅因为马来西亚试管婴儿选性别合法,就任性的前往。